關于成都市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4762-2008)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及《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排放標準要求的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柴油汽車)和重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汽油汽車)、不滿足國Ⅴ排放標準要求的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氣體燃料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二、對不符合本通告規定排放標準,未列入環保公告的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汽車,參照本市新車注冊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銷售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車輛。
五、購車人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查詢所購車輛是否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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